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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明年1月1日开征

一次性征收税率10%
2000-11-17 来源:生活时报 谢言俊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16日讯国务院今天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该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它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时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

《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它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暂行条例》还规定,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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